著作权登记
关于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著作权同商标权一样,其保护的对象具有专有性、时效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两者权利人都有权将权利客体作为交易标的进行转让,都有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损害赔偿。
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外包装在内的著作权登记 :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自动获得著作权,无需登记。然而,著作权登记对著作权人实际上是很有利的。因为由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著作权有效的初步证明;可以以此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可以起到证据的效力。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 50 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作品自创立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而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期满可以续展注册,而且可以无制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 10 年。
显然,著作权和商标权分属不同范畴的知识产权,有明显的不同点,分别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特殊情况下其中某一权利对象或其中一部分也有可能出现在另一权利之中。由于著作权是依法自动产生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所及,不象商标权那样至少有 “ 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并使用在 “ 相同或类似商品 ” 上可以参照衡量的范围,或者不象专利权那样有个 “ 权利请求 ” 划定保护范围。因此,著作权(版权)领域的 “ 侵权 ” 与否,非常难以确定,除了明显的逐字抄袭,认定侵权往往并非易事,耗时耗力各持理由。所以当著作权出现 “ 侵权 ” 纠纷的案例,若相应涉及有商标权或专利权的话,则往往从商标权或专利权上去着手解决会更为方便快捷些。
计算机软件登记
中国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
中国著作权登记和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于 1992 年 4 月 6 日发布并施行了《著作权登记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根据该办法,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一、登记申请人资格 登记申请人必须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受让人。
二、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1. 申请表;
2. 软件说明书;
3. 软件鉴别材料,包括程序鉴别材料和文档鉴别材料;
4. 申请人身份证明;
5. 合作开发和委托开法的软件应提交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
6. 著作权继承人、受让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权利继承或受让的证明文件。
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办。
我所在为国内外企业版权登记方面有着大量的实际和丰富的经验,若有问题或需代理,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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